□記者 李東華
  晨報訊 上班途中,小朱被正在送快遞的小李撞傷,小朱被認定為無責。之後,小朱便要求小李所在的物流公司進行賠償,該公司卻以小李不是他們公司招聘的員工為由拒絕賠償,為此,小朱將物流公司和小李一同告上法庭,要求賠償醫療費、殘疾賠償金等損失。昨天,記者從嘉定法院獲悉,物流公司最終被判賠償小朱醫療費、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5萬餘元。
  2012年8月24日,小李駕駛電動車送快遞途中與小朱發生碰撞,後經交警認定,小李轉彎未讓直行,負事故的全部責任。事後,經醫院檢查,小朱為粉碎性骨折,共住院治療19天。2013年1月,司法鑒定評定小朱為十級傷殘。住院期間,小李墊付了13000元治療費用。小朱認為,小李是物流公司的員工,屬履行職務行為,故物流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,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。
  但該公司認為,小李並非他們的員工,不願承擔賠償責任。為證明小李與公司無關,公司申請證人小孟出庭作證。
  小孟介紹,他從2012年7月開始承包物流公司的速遞義務,不領取工資,根據外包協議按送貨量計算報酬,雖然自己的社保由物流公司代為繳納,但錢是自己出的。小李是他招聘的員工,跟物流公司沒什麼關係。
  法院認為,經營快遞義務對註冊資本有較高的要求,小孟並不符合條件,沒有經營快遞業務的資質,物流公司所謂將快遞義務“承包”給小孟,實為公司的一種內部經營管理方式。因此,應當認定小李在為物流公司工作,而履行職務行為致人損害的,應由物流公司擔責。  (原標題:快遞員撞傷人 公司拒不擔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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