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東茂名窩案爆發前的幾年裡,當地買官賣官風氣暢行,成為官員中半公開的秘密,民間甚至流傳著從科長數十萬元至副市長數百萬元的“價目表”。信宜有個鎮長是中國農業大學畢業生,努力工作卓有成效,每次開幹部大會都受表揚,但多年沒有提拔。為了升任鎮黨委書記,他抵押貸款5萬元,湊了20萬元行賄,此後很快被提拔。(8月17日《京華時報》)
  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,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,甚至走向反面。多年未提拔,抵押貸款而行賄,該鎮長的例子令人心酸。不可否認,買官賣官,不是一個地方流出的膿瘡,而是先有用人、提拔、公示、監督等制度系統性的崩塌,才會帶來如此大面積的創傷。制度性建設也好、將權力關進籠子也罷,其實,都繞不過一個關鍵點:增加買官賣官的“成本”、破解其隱秘化。
  這個關鍵點,對應兩個階段。但凡根絕一項極其惡劣的現象,大而化之,無非是預防與發現。預防措施要周密合縫、不留死角;而發現則要迅速及時、事後嚴懲。對於買官賣官,對其預防之道,從經濟學角度視之,就是增加買官賣官者的“成本”。買官賣官,之所以能行得通,是因為仕途晉升之道,在很大程度上握於一人之手;如果“點頭權”分散至多人之手,或者是群眾參議呢?即便買官者有通天財力,也無法賄選所有人吧。
  著名法學家蔡定劍曾說,怎樣防止基層賄選?直選的範圍越大,賄選的成本就越高,賄選就很難有效。這個道理可以推至官員提拔之上,當然在這裡,並非說是要“直選”,而是建議對官員選拔,要脫離內部考核,引入社會評價機制。這樣的方法,在一些地方已經開始實踐,例如對一些科級幹部,如鄉鎮幹部,對其考核,引入群眾測評,併列為幹部提拔的一項重要指標。這是一個好的嘗試與開端。
  引入社會評價,其實也是破除“隱秘化”;不過,這裡所指的“隱秘化”,另有含義。如果將媒體曝光的“買官賣官”案例,做一個統計,便會發現:買官賣官的潛伏期很長,其事發有著很大的偶然因素。茂名買官賣官,從新聞中得知,自2002年開始;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昭耀賣官,也潛伏了十幾年。當買官賣官,已成窩案,一對一的行賄受賄、攻守同盟,如果對行賄人的提拔,再披上合規的外衣,局外人又如何一窺買官賣官裡面的骯髒與齷齪?
  如何及時發現買官賣官?這是一個亟待破解的難題。其實,買官賣官,歸根結底,為了一個字:錢。不管這錢是現金、字畫、購物卡等,總歸有跡可循,如果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完善,如果能建立官員財產公示制度,賣官者隱匿巨額財產的成本與風險便會加大,賣官者暴露的幾率便會隨之更大一些,買官賣官的潛伏期還會那麼長嗎?此外,對於買官者,如果現在仍然保持“罰酒三杯”式的懲罰,豈能有力斬斷買官賣官的供需鏈條?
  文/溫江樺  (原標題:治理買官賣官要有“成本”意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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